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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易集解》易说批判 二十三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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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十一、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噬嗑》卦内容的诸家易说
  1、诸家易说
  (震下离上)噬嗑:亨,利用狱。
  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刚柔交,故“亨”也。坎为狱,艮为手,离为明,四以不正,而系于狱。上当之三,蔽四成丰,折狱致刑,故“利用狱”。坤为用也。
  案:颐中有物曰噬嗑,谓九四也。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齧而后亨。故“利用狱”也。
 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  虞翻曰:屦,贯。趾,足也。震为足,坎为校;震没坎下,故“屦校灭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  干宝曰:“趾,足也,屦校,贯械也。初居刚躁之家,体贪狠之性,以震掩巽,强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屦校之刑,故曰“屦校灭趾”。得位于初,顾震知惧,小徵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“无咎”矣。
 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  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为肤,为鼻;鼻没坎水中,隐藏不见,故“噬肤灭鼻”。乘刚,又得正多誉,故“无咎”。
  六三:噬昔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  虞翻曰:三在肤里,故称肉。离日之,为昔;坎为毒,故“噬昔肉遇毒”。毒谓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“小吝”。与上易位,利用狱成丰,故“无咎”也。
  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
  (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)
  陆绩曰:肉有骨,谓之胏。离为干肉,又为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。若噬有骨之干胏也。金矢者,取其刚直也。噬胏虽复艰难,终得申其刚直,虽获正吉,未为光大也。
  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  虞翻曰:阴称肉,位当离,日中烈,故干肉也。干金黄,故“得黄金”。贞,正。厉,危也。变而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  王弼曰:干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承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干肉也”。然处得尊位,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干肉得黄金”也。已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贞厉而无咎也。
 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  荀爽曰:为五所何,故曰“何校”。据五应三,欲尽灭坎。上体坎,为耳。故曰“灭耳凶”。上以不正,侵欲无已,夺取异家,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“宜凶”矣。
  郑玄曰:离为槁木;坎为耳,木在耳上,“何校灭耳”之象也。
  2、易说批判
  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噬嗑》卦爻辞所编汇的注释共有七家,其中汇编以虞翻的注释较多。
  我们首先来看对所谓《噬嗑》卦辞的注释。
  虞翻对“噬嗑:亨,利用狱”的注释是:“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刚柔交,故"亨"也。坎为狱,艮为手,离为明,四以不正,而系于狱。上当之三,蔽四成丰,折狱致刑,故"利用狱"。坤为用也。”
  这虞翻是通过“汉象数”里的各种卦变说法,而穿凿附会于这句文辞。虞翻穿梭于《否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艮》、《离》的这些既有六十四卦里的卦,也有属八卦里的卦,究其来原,都是卦术上的各种变卦中说法里内容。但这些卦说对这句文辞并没有任何关系,可虞翻却是生拉硬扯到一块。
  而李鼎祚的“案”说“颐中有物曰噬嗑,谓九四也。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齧而后亨。故"利用狱"也”。
  李同样穿凿于“象数”里的爻数与卦变互体说,虽然李鼎祚也对“噬嗑”作文字的解释,认为口有物为噬嗑,也是正确。但李从“象数”里说出的“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齧而后亨。故"利用狱"也”,这既是穿凿附会,又是转轴子说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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