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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商业发达,法律制度逐渐健全,官府有了商业欺诈行为的惩罚制度,对商业类欺诈、诈骗行为进行专门的惩处。《唐律疏议》分为十二篇,第九分篇就是专门对欺诈诈骗行为惩罚的法律,叫《诈伪律》,列举了多种欺诈诈骗行为和惩罚,旨在惩戒各种欺诈行为。
宋朝时期,商业高度繁荣,官府对民间商业欺诈、诈骗行为的审查、惩治进一步升级,法律更加细化。针对商业诈骗、经济诈骗、司法诈骗、契约诈骗等诈骗案件都有史料记载,且惩罚力度很大。
如财产惩罚:宋朝法律曾经规定,商业欺诈诈骗,骗取他人财物、房产或地产的,会责令将财物归还原主,情节较重的会没收其财产。
刑事处罚:财产惩罚威慑不了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后,为了严惩诈骗,宋朝法律规定出台了刑罚:杖杀和弃市。杖杀就是将诈骗犯通过执行律法用的大荆条、大竹板或棍棒抽击犯人的背、臀或腿部,将其打死。弃市就是将诈骗犯在闹市区公开处死。
行政处罚:参与诈骗活动的官员会处以降薪、降职、下狱等方式处理。
对财产犯罪较重的罪犯采取死刑的惩罚办法予以震慑。这表明了首先,宋朝法律日渐完善,对诈骗犯的刑事处罚加重,对后世的法律制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。其次,宋朝商业发达,使诈骗犯罪疯狂猖獗,迫使朝廷采用杖杀、弃市等残酷手段仅次于凌迟的刑罚将罪犯残忍处死。
明朝时期,商品经济再次繁荣起来,明朝法律将诈骗罪和盗窃罪相提并论,毕竟这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。
明朝的中期之后,明朝商业逐渐加速发展起来。诈骗手段甚至超过了宋朝。
明朝人张应俞还写了一本书,名叫《杜骗新书》(又名《骗经》,全名《鼎刻江湖历览杜骗新书》中国古代第一部反诈骗奇书),来揭露明朝的各类诈骗行为,创作于明万历年间。书中的骗术和案例,有不少时至今日,依然在“骗场”里重复上演。
例如“路途丢包行脱换”(丢包诈骗):一名路人(受害者)行走在路上,前方一人(施骗者)掉落一包裹,他上前捡取时,丢包者的另一同伙也同时上前争夺,慌忙间露出包内疑似储有大量财产,遂二人决定均分,而施骗者装作未发现包内物品,只要求由受害者支付小部分费用,即可获得全部财产。受骗者以为得到了巨资,遂支付了自己的财产,至独处打开包裹后却发现包裹里的财产都是假的,而自己的财产却给了对方。
街头贩卖假药“大力丸”、“虎力丸”,中奖兑换交税金等等。
此书中也道出了核心问题:
“小人之计甚诡,君子之防宜密,庶棍术虽多,亦不能愚弄我也。”(提高防范意识)“贪之为害也”(贪念是受骗的很大原因)。
时至今日,诈骗手段看似升级换代,却万变不离其宗,摒弃“贪念”才能减少受骗。
明代书画家唐伯虎,曾遇到一位身穿破衣服的丹客,他为此感慨作诗道:破布衫巾破布裙,逢人便说会烧银。君何不烧自家用?何必苦心送给人!
好比一些股票诈骗、彩票诈骗案例,施骗者知道哪个股票会大涨或知道中奖号码,而他自己不去买,而非得分享让你去买?正常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