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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祸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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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判断他没撒谎,问不出什么了。
  我和女人走出酒店,对面是一条热闹的小商店街,中间的马路非常小,一串车堵在那里寸步难行。我们在车的夹缝中勉强穿过马路,刚才被我强买干毛巾的小摊主和我碰了一个诧异的眼神。
  王广兴说的话让事情走向复杂。根据我之前的调查,租车公司三年前的记录显示他当晚确实是租了一辆超跑,并且他去机场接的“学妹”也证实了自己当晚的确飞来深圳。所以说这条线索上,他应该没撒谎。
  其次,我之前找到当时负责案件的交警,对方的结论非常干脆:根据侧翻的情况和当事人王广兴的陈述,再加上事故死者血液中、身上和车内检测出的D品,可以判定死者车辆全责。
  但是这个过程有点让人不解,整个过程是王广兴一人陈述,一般来说追尾事件的追尾车都难逃责任,毕竟保持距离是后车的责任。前车是否恶性急刹车,都是王的一面之词。事故现场车辆位置真的能重现王广兴的描述吗?为何交警如此匆匆就判定前车全责?直觉告诉我这里面可能有些问题。
  我不禁快速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线索:
  租车公司显示三年前事发当日的租车人是王广兴——这一点是确凿的。
  王广兴的学妹证实当晚飞抵深圳――这一点有可能是假的,王广兴提前串通。但我不觉得他说谎有什么意义。
  事故过程的描述——王广兴可能扭曲了过程,以推脱自己的部分责任。
  但耳钉的事王广兴的确不知道。
  其实三年前我就已经跟踪调查过王广兴。虽然碰巧目睹那件意外,但是王广兴和死者并没有交集。
  无论如何,这些线索反映出这起事故至少不是蓄意的,的确是一起交通事故。这也算给执行官一个交代。
  耳钉是一个疑点,但也可能只是意外――毕竟租的车,有可能是其他人遗落的。暂时抛开这个线索不谈。
  那么剩下的就是D品了。
  D品是最明确的疑问,死者血液检测得出了吸食大M的结论,并且警方在死者车上查收了将近150克茶叶粉状的D品,而这种D品警方并没有明确定义。“类似大M与其他植物性D品的混合物。”――这是警方的结论。
  晚上的时候,我拨通了执行官的电话。
  “那个小王,基本问清楚了。我觉得没有什么实际的疑点,跟三年前的调查结论一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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