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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怕被认为再如何僵硬,如何不近人情,这都是关涉到刑法法律本身、法治社会建设以及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,不可以轻飘飘带过。
不管是出于蹭热度还是科普的角度,有些人侃侃而谈,认为在舆论直接给人定罪量死刑之前,需要先判断蔡丛的行为是猥亵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,需要从金紫青受到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代表明显的性象征意义、在这过程中蔡丛是否使用暴力、胁迫等强制手段、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、是否有其他能够反映金紫青身心受到伤害大小,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受到冒犯程度的大小的情节,以及蔡丛是否有前科劣迹和其他反映他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等因素来着重考虑。
然后,考虑这么多之后,如果从他们这些客观的角度判断出猥亵行为情节轻微,危害不大,就可以不以犯罪论处。
他们是专家,他们的话都是有丰富知识理论支持的,他们的话,是能得到广泛认可的,是极大可能会被应用到实践中的。
很多因素的认定是金紫青无法控制的,那么,蔡丛的行为对她的身心伤害的大小,对她的羞耻心冒犯程度的大小,应该就是她最有发言权的了吧。
偏偏这样,还要被说夸大事实,实际上自己小日子过得很好,学习生活并未受到多大影响。
这样的揣测,甚至是言之凿凿,哪怕不是直接让人去死,却也和积极伸手向站在悬崖边的人身上推去无异了。
最后的结果人尽皆知,无计可施之下,金紫青还是在强制被动的沉默中,选择了灭亡。
这样的话,应该已经足够证明这件事对她的伤害了吧。
这样,可以盖棺定论,是无法辩驳无法推翻的证据了吧。
终于,仿佛众望所归般,她的死亡证明了她的所谓“清白”,证明了这一次维权背后,并没有费尽心机的筹谋与利益的关联,她只是,想得到帮助,想要恶有恶报。
哪怕到这时候,客观正义的发声也并没有压过主观揣测的舆论,但好歹终于是,将事情的进度往前推进了一些。
人命关天嘛,毕竟,死了人了。
这在某个微不可见的尺度,帮到了从此以后失去女儿,在世间孑然一身的金继往。
当然,只要人还活着,总会牵扯到“利益”,爱女儿的人,与卖女儿的人,当然是后者更有文章可做。
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,在女儿的期盼没有被实现前,在作恶之人没有得到最公正的审判前,金继往都必须绝对坚强地站立着,嘶喊出自己的声音。
别人可以有推诿的借口,他也可以绝对没有放弃的理由。
在几乎已经爬上了半头银丝的金继往出车祸的那一天,诉讼流程持续近一年的金紫青案正式结案。
这个周期对刑事案件来说,其实并不算长,可人人都应该知道,肉不割在自己身上,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。
少女死在了本应热血紧张,本应成为她人生某个高光片段的高三,死在了失去所有期待,不敢再去面对的大学生涯前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