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牙婆点点头,表示理解,现在又没有什么天灾人祸的,日子也不是过不下去。只有狠心的家人,才会让孩子签个死契,入了奴藉,日后想脱藉却是千难万难。
大宋律法明文规定不许蓄奴,所以单纯的奴隶几乎不存在了,雇佣关系的仆人多了起来。宋代奴婢与主家的关系,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,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,跟租佃关系一样。
契约上要写明雇佣的期限、工钱,到期之后,主仆关系即解除,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,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年限:“在法,雇人为婢,限止十年。”
虽然宋人的习惯用语还在说“奴婢”,但法律上已将这些受雇于人的佣人、劳力称为“女使”“人力”
在契约中,邓平春一签就是十年,十年之后期满,便是自由身。期间邓平春得守任家规矩,听其差遣,也有月银若干。但若是邓家提前赎人,要出违约金十两白银,若是任家提前放人,则无事发生。订契金为四两白银。
这份契约要在付款后三日内写立,签字后的契约被称为“白契”,拿到官府盖印后成为“红契”。
人口买卖还要遵循“听悔”原则,即给买卖双方一个冷静期,一般是三天。如果三天之内反悔,则交易无效,可以无条件“退货”。
牙婆:“要是没有意见的话,三天之后我就来接人了。”说完,就慢悠悠的走了。
娘亲周小花在牙婆走后,心疼的抱住邓平春,说:“闺女,其实你可以不用那么辛苦,不用那么拼的。还有三天时间,你还可以反悔。”
邓平春安慰娘亲周小花:“无所谓的,娘亲也说过,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,我也是在为自己打算呀。你不用太担心。”
奶奶也是满眼不舍,说:“孩子有自己的想法,我们只需要好好的支持就好。要是任家不好,我们也可以状告任家,把孩子接回来。”
从魏晋到隋唐的奴婢制已经瓦解,北宋的主家与奴婢从此都是法律上的主体,双方如果有了纠纷,可以通过诉讼解决,主家可起诉奴婢,奴婢也有权利起诉主家。
北宋的经济繁荣促进了人权进步,北宋之前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财产,跟牛马猪羊没什么区别。
晚上弟弟邓平夏回来,见家中气氛沉闷,问:“这是怎么了?”
邓平春:“阿姐要去给任家做工了,以后只能每个月跟你们见一次面,你在家里要乖乖的,别调皮捣乱,让爹娘生气。”
弟弟一听姐姐邓平春要离开那么久,就有些慌了,说:“姐姐为什么要离开,之前我们每天在一起,要是没有阿姐在身边,我会感觉很孤单的。”
邓平春说:“小鸟长大了就会离巢,飞向天空。人长大了,就得走到外面去看世界。你去学堂,姐姐去别人家干活。姐姐又不是不回来了,至于孤单嘛,习惯就好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