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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一十五章 瓶中之法(5/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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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蔡卞立刻答道:“因为法是源于共识。”
  
  “说得非常对。”
  
  张斐给了他一个赞赏的眼神,“因为法是源于共识,如果你要修法,你也必须基于共识。也许某个被告,在一件案子中,因为条例的规定,而受到不公的待遇,但如果这只是个例,是无法动摇整条律例,最多也只能以德出罪。
  
  因为法是基于共识,如果因为一个人的不公,去破坏这个共识,可能就会有更多人因此蒙受不白之冤。
  
  身为主审官,不应该因某一个案例,就去轻易质疑整条律例,因为个人主观感受与人们的共识,是可能出现偏差的,只有当此类案件出现群发效应时,那就必须考虑到这条律例的适用性。
  
  而这就是立法的原则之一,将来如果你们有机会参与立法,就一定要考虑这一点。”
  
  大家听得是频频点头,不仅仅是学生,在场所有人,心里对法制之法的印象也变得更加深刻。
  
  尤其是这个“共识”。
  
  这也是张斐第一回用法制之法的理念,去解释立法原则。
  
  苏辙突然又问道:“既然不能轻易的调换里面的水,那能不能在里面添加油盐酱醋?”
  
  你们在讨论什么?
  
  做菜吗?
  
  大家对于苏辙这个问题,感到莫名其妙。
  
  但张斐是心如明镜,摇头笑道:“最好是不要。”
  
  最好不要?
  
  那不就是可以么?
  
  这怎么行?
  
  大家又是疑惑地看着张斐。
  
  苏辙道:“可是张庭长就经常往里面添加油盐酱醋,改变其中滋味。”
  
  张斐笑道:“苏检察长指的是,我对律例给出的原则和解释吧?”
  
  苏辙点点头道:“正是。”
  
  “这是一个好问题。”
  
  张斐笑着点点头,“我也知道,很多人对于这一点感到非常不满。首先,当然不能随便添加油盐酱醋,去改变其中味道,所以朝廷对此是非常谨慎的,普天之下,唯有我这个大庭长有此权力,而原因就是我发表了法制之法的理念,河中府的皇庭,也是基于这个理念建立起来的。
  
  其次,这些原则和解释,也是必须经过审刑院、检察院、刑部、大理寺的审核,才能够写入《宋刑统》,我并没有言出法随的权力。
  
  最后,一旦这些解释和原则成为成文律例,我也必须要遵守,严格执行,不得再更改,因为所有的解释和原则,都将束于此瓶中,虽然它的味道有些变化,它的形状是没有发生变化的。”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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