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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易集解》易说批判 二十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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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十八、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蛊》卦内容的诸家易说
  1、诸家易说
  (巽下艮上)蛊:元亨。
  虞翻曰:泰初之上,与随旁通。刚上柔下,乾坤交,故“元亨”也。
  伏曼容曰:蛊,惑乱也。万事从惑而起,故以蛊为事也。
  案:《尚书大传》云:乃命五史,以书五帝之蛊事。然为训者,正以太古之时无为无事也。今言蛊者,是卦之惑乱也。时既渐浇,物情惑乱,故事业因之而起惑矣。故《左传》云:女惑男,风落山,谓之蛊,是其义也。
  “利涉大川。”
  虞翻曰:谓二失位,动而之坎也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
  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。”
  《子夏传》云:先甲三日者,辛、壬、癸也。后甲三日者,乙、丙、丁也。
  马融曰:甲在东方,艮在东北,故云“先甲”。巽在东南,故云“后甲”。所以十日之中唯称甲者。甲为十日之首,蛊为造事之端,故举初而明事始也。言所以三日者,不令而诛谓之暴,故令先后各三日,欲使百姓遍习,行而不犯也。
  初六:干父之蛊,有子考,无咎。厉,终吉。
  虞翻曰:干,正。蛊,事也。泰乾为父,坤为事。故“干父之蛊”。初上易位,艮为子,父死大过称考,故“有子考”。变而得正,故“无咎。厉,终吉”也。
  案:位阳令首,父之事也;爻阴柔顺,子之质也。
  九二: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(《象》曰:干母之蛊,得中道也。)
  虞翻曰:应在五。泰坤为母,故干母之蛊。失位。故“不可贞”。变而得正,故贞而“得中道也”。
  案:位阴居内,母之象也。
  九三: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
  王弼曰:以刚干事,而无其应,故“有悔”也。履得其位,以正干父,虽小有悔,终“无大咎”矣。
  案:爻位俱阳,父之事。六四: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
  虞翻曰:裕,不能争也。孔子曰: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于不义。四阴体大过,本末弱,故“裕父之蛊”。兑为见,变而失正,故“往见吝”。
  六五:干父之蛊,用誉。
  荀爽曰:体和应中,承阳有实,用斯干事,荣誉之道也。
  上九:不事王侯,
  虞翻曰:泰乾为王,坤为事。应在于三。震为侯,坤象不见,故“不事王侯”。
  “高尚其事。”
  虞翻曰:谓五已变,巽为高,艮阳升在坤上,故“高尚其事”。
  2、易说批判
  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蛊》卦爻辞所编汇的注释共有六家,其中新出现的南朝宋人伏曼容的注释。
  我们来看汇编的对所谓《蛊》卦的卦辞“蛊,元亨”的注释。
  虞翻对“蛊,元亨”的注释是“泰初之上,与随旁通。刚上柔下,乾坤交,故"元亨"也。”
  在所谓《蛊》卦里八卦是“巽下艮上”,用其取象是巽风与艮山。可虞翻并末从卦学上的《蛊》卦里八卦取象附会卦辞的说法,而是转弯抹角说出六十四卦里的《泰》卦,《随》及《乾》、《坤》卦,又夹杂着爻位刚柔说法,再穿凿附会出“故"元亨"也”的说法。虞翻所用诸卦,皆是“汉象数”(所谓“汉象数”,即汉代受《易传》经文的影响,特别是在《易传》里《系易传》与《说卦传》里的巫术迷信及八卦象数说法上进一步发展出“象数”易学,比《易传》里的《彖》与《象》去解释今本《周易》的“象数”说法更繁杂,称为“汉象数”(同样是“象数”,只是在以“象数”去解释今本《周易》用其轻象数与重象数不同而已)说的东西,即什么互卦、错卦、综卦、交互卦、消息卦等,由一套六十四卦符号颠三倒四看法上说法,妄用到对今本《周易》文辞的穿凿附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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