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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八、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睽》卦内容的诸家易说
1、诸家易说
(兑下离上)睽:小事吉。
虞翻曰:《大壮》上之三在《系》,盖取《无妄》二之五也。小谓五。阴称小,得中应刚,故“吉”。
郑玄曰:《睽》,乖也。火欲上,泽欲下,犹人同居而志异也,故谓之“睽”。二五相应,君阴臣阳,君而应臣,故“小事吉。”
初九:悔亡,丧马勿逐自复,见恶人,无咎。
(《象》曰:见恶人,以避咎也。)
虞翻曰:无应,四动得位,故“悔亡”。应在于《坎》,《坎》为马。四而失位,之正入《坤》,《坤》为丧。《坎》象不见,故“丧马”。《震》为逐,《艮》为止,故“勿逐”。《坤》为自,二至五,体复象,故“自复”。四动《震》马来,故“勿逐自复”也。《离》为见。恶人谓四,动入《坤》初,四复正。故“见恶人,以避咎矣”。
九二:遇主于巷,无咎。
虞翻曰:二动体《震》。《震》为主,为大涂,《艮》为径路。大道而有径路,故称“巷”。变而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六三:见舆曳,其牛掣。
虞翻曰:《离》为见。《坎》为车,为曳。故“见舆曳”。四动《坤》为牛,为类。牛角一低一仰,故称“掣”。《离》上而《坎》下,“其牛掣”也。
“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终。”
虞翻曰:其人谓四,恶人也。黥额为天,割鼻为劓。《无妄》、《乾》为天。《震》二之《乾》五,以阴墨其天。《乾》五之《震》二,毁《艮》,割其劓也。《兑》为刑人。故“其人天且劓”。失位,动得正成《乾》,故“无初有终”。《象》曰:“遇刚”,是其义也。
九四:睽孤遇元夫,交孚,厉,无咎。
虞翻曰:孤,顾也。在两阴间,《睽》五顾三,故曰“睽孤”。《震》为元夫。谓二已变,动而应《震》。故“遇元夫”也。《震》为交,《坎》为孚,动而得正,故“交孚,励精图治,无咎”矣。
六五:悔亡,厥宗噬肤,往何咎。
虞翻曰:往得位,“悔亡”也。动而之《乾》,《乾》为宗。二动体《噬嗑》,故曰“噬”。四变时,《艮》为肤。故曰“厥宗噬肤”也。变得正成《乾》,《乾》为庆,故往无咎而有庆矣。
上九:睽孤,见豕负涂,载鬼一车。
虞翻曰:《睽》三顾五,故曰“睽孤”也。《离》为见,《坎》为豕,为雨。四变时《坤》为土,土得雨,为泥涂。四动《艮》为背,豕背有泥,故“见豕负涂”矣。《坤》为鬼,《坎》为车,变在《坎》上,故“载鬼一车”也。
“先张之弧,后说之壶,”
虞翻曰:谓五已变,《乾》为先。应在三。《坎》为弧,《离》为矢,张弓之象也,故“先张之弧”。四动《震》为后。说,犹置也。《兑》为口,《离》为大腹,《坤》为器。大腹有口。《坎》,酒在中壶之象也。之应历险以与《兑》。故“后说之壶”矣。
“匪寇婚媾。往遇雨则吉。”
虞翻曰:匪,非;《坎》为寇,之三历《坎》,故“匪寇”。阴阳相应,故“婚媾”。三在《坎》下,故“遇雨”。与上易位,《坎》象不见,各得其正,故“则吉”也。
2、易说批判
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睽》卦爻辞所汇编的注释共有二家,其中汇编虞翻的注释贯穿所谓全卦爻辞内容。
在对所谓卦辞“睽,小事吉”,汇编有虞翻与郑玄二家的注释。看两者对同样内容的注释,却是不同的说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