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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章 所谓道歉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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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去市图书馆还书的金紫青,遇上了正好和同学约了去市里看电影的蔡丛。
  在离蔡丛的目的地还有两站时,他挤到站在后门附近的金紫青身旁,突然用手侵犯了金紫青,却还警告她不准发出声音,这样自己也不会更过分,很快就会下车了。
  可蔡丛的行动并不如他自己所说,带给金紫青巨大冲击以至于根本回不过神后,又干脆地抽身下车走人,肆无忌惮。
  或许那一天真的是偶遇,但是,对那时的金紫青来说,只能是如影随形的魔鬼,无处可逃的噩梦,击穿她所有防御的子弹。
  暂时还没有在沉默中灭亡,金紫青便终于在沉默中爆发了。
  有些平静其实看起来也不是什么大错,理论和现实始终是有界限的,只是当别人真的把活生生的人变成一个名字一个符号时,带来当事人的铺天盖地的无助感,还是会让人崩溃。
  如果现在是有个小姑娘来和郑西原咨询,他或许也会一板一眼地告诉她,你可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,请求公安机关对那个人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。
  简单的普法谁都可以,自己去搜索也可以,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,有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或是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猥亵他人的,也有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。
  当然,如果这样的处罚的确很难平复内心受到的伤害,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,甚至是刑事责任,并且索要对自己的物质和精神造成的损失的相应赔偿。
  这是回答问题的答案,却也只是一个答案,落到现实生活中,就会有太多难以认证的点,会引发争论的点。
  就哪怕最简单的,什么叫掌握充分证据,太多人都只是普通人,哪里有这么强的证据留存意识,又或者,哪里就这么巧正好有证据呢?
  金紫青曾经也面临这样的问题,她的报案并不是全无作用,可是,五天的拘留对蔡丛来说有意义吗,起码对她来说是毫无意义的。
  金紫青坚定,综合考虑蔡丛的主观动机和他以往的那些言语威胁、肢体骚扰、信息轰炸等等手段,他这样的行为就是应当被认定为“猥亵”,已经构成了犯罪,要为此付出刑罚的代价。
  而且,在公交车上对她的猥亵,也应该算是刑法里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,属于加重情节,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可是,对其他人来说,这个结果不是这么容易确认的。刑法已经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了,自有它的谦抑性原则,不可能像治安管理处罚法,像民法那样,被广泛地运用在现实生活中。
  滥用刑法及其刑罚,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,也起不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作用了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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